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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政務服務 政務公開 重磅!12種“醉駕”情形不得適用緩刑 湖南公檢法聯合出臺會議紀要懲治“醉駕”

            重磅!12種“醉駕”情形不得適用緩刑 湖南公檢法聯合出臺會議紀要懲治“醉駕”

            2022-04-01 09:24:28 紅網

            3月31日,湖南高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通報《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紅網時刻新聞3月31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陶琛 彭澎)3月31日,湖南高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線上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有關情況。

            《會議紀要》共15條,包括酒精含量的認定規則和送檢程序、案件取證標準、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從重和從輕處罰情形、加強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內容,對“醉駕”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以及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醉駕”刑事案件如何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突出問題作出了詳細、明確規定。

            《會議紀要》明確了12種情形不得適用緩刑: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和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

            《會議紀要》于下發之日起執行?!稌h紀要》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通過案件辦理,綜合發揮辦案、監督和參與社會治理職能作用,加強“醉駕”犯罪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程序銜接,建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加強法治宣傳力度,著力完善醉酒駕駛機動車綜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醉駕”犯罪的發生。

            全文如下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準確審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規范相關辦理程序,罰當其罪,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公安廳經過座談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就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達成了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對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酒精量達到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應按照規范對其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依據。

            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鑒定。但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樣本錯誤、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被查獲,為逃避法律追究,機動車駕駛人在呼氣測試或者抽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三、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無法及時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的,應當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為依據對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四、公安機關對提取當事人血樣的過程應當同步錄音錄像,提取的血樣應登記封存,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五日內送檢。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其相關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

            (二)血樣提取筆錄及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三)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

            (四)鑒定意見,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

            (五)能證明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等;

            (六)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七)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證明車輛行駛軌跡的相關材料、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證據材料。

            六、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應該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辦案時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駕駛機動車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要結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七、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一)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六)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七)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但是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九)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十)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并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無上述第七條中的情形,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九、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十一、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案件,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從快辦理。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十二、認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共同犯罪應當慎重,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強令他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以共犯論處。

            十三、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將生效文書送達被告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及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通過案件辦理,綜合發揮辦案、監督和參與社會治理職能作用,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以預防和減少醉駕犯罪的發生,完善醉酒駕駛機動車綜合治理體系。

            十五、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執行期間,法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及指導性案例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責編:楊雅婷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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