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地處罰事項裁量基準明確 非法占地1畝最高罰款66.6萬元
為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修訂后的《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裁量權辦法》),該辦法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裁量權辦法》,突出保護耕地,對非法占用耕地、破壞永久基本農田、在臨時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占用耕地拒不復墾等違法行為設置了較重的處罰。
具體來看,在非法占地方面,視建設項目的性質、被占用土地的地類和等級差異,設置了不同的處罰金額。如因公益項目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因非公益項目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處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即因非公益項目占用1畝永久基本農田,最高罰款可達66.6萬元。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且破壞種植條件的,處耕地開墾費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裁量權辦法》規定,破壞了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等土地,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責編:楊雅婷
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