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社會救助將被納入失信人名單 湖南出臺辦法規范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紅網時刻2月18日訊(記者 陳彥兵)對于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就業救助等社會救助的家庭,如何核對其經濟狀況?對于騙取社會救助者,將如何處理?近日,湖南省民政廳印發《湖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內容、程序等作出規范。
哪些情況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救助單位”)在依法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受災人員災后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經核對對象授權,由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對其家庭的收入、財產、支出等經濟狀況開展信息歸集、比對,并出具核對報告的活動。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對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非共同生活的贍(撫、扶)養人家庭等。
《辦法》要求本著客觀、公正、高效、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依法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
主要核對四個方面的內容
《辦法》明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主要內容包括開展核對前,核對對象前12個月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支出狀況及其他基本情況。
收入狀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財產狀況包括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林地使用權及林木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所有權產生的收益;機動車、大型農機具、船舶;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股權、商業保險和較大價值的電器、家具、工藝品、字畫等資產。其他基本情況包括戶籍、婚姻、贍(撫、扶)養人、死亡銷戶、失蹤、法人登記、就業、就學和殘疾人等級、類別等。
對申請人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明顯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高鐵、民航出行等高消費情況,核對機構可對相應支出情況進行核對。
核對工作以核對平臺采集數據開展信息化比對為主要方式,社會救助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調查取證等方式,全面核實核對對象的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基于核對對象的授權或委托授權和相關部門的委托授權開展核對。委托授權須以書面形式(含合法的電子文件)進行,核對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進行核對,不得超越授權范圍。
核對對象不得隱瞞和虛報
核對對象提出救助申請時,須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不得隱瞞和虛報。核對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質或者服務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將其納入系統失信人名單。對妨礙、阻撓核對機構工作人員開展正常工作的,依法予以相應處理。
同時,根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求,對已獲得社會救助資格的家庭開展定期、隨機或自定義復查。省級核對機構應每年協助市級核對機構對在保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實施1次家庭經濟狀況年審排查。對有需要進行跨省核對的,市、縣級核對機構可向省級核對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核對機構通過部省核查網絡發起跨省核對。
對核對結果有疑異的,可通過救助經辦單位向本級核對機構提出復核要求,核對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復核結果反饋救助單位。
核對報告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辦法》規定,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單位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信息的互換互用工作,確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有效運轉,發揮服務民生的作用。
核對報告僅用于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認定或復核救助對象時作為參考,不作其他用途。核對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信息系統獲取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對核對有關痕跡及核對結果進行任何刪除和修改。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楊雅婷
來源:紅網